1.17.4. 稱義的根據
§ 4. 基督的義是稱義的根據
一個迫切的問題依然存在:人怎能在神面前稱義?如果我們個人的道德卓越並非神宣告我們為義的根據,那麼這根據是什麼?對於這個問題之所以會出現如此迥異的答案,主要原因在於人們對「稱義」一詞的理解各異。若將此問題理解為羅馬天主教徒及其他人所持的含義,那麼聖經與新教的答案便顯得荒謬。如果「義」(just)意指「良善」,亦即將此詞視為道德範疇而非司法範疇,那麼說一個人能憑他人的良善而成為良善,或是說神能宣告一個本不良善的人為良善,這確實荒謬。貝拉明(Bellarmin)說,一個穿著白衣的衣索比亞人並不會因此變白。抗辯派(Remonstrant)的庫塞勒斯(Curcellæus)說:「人不能憑他人的公義而成為公義,正如人不能憑他人的潔白而成為潔白。」莫勒(Moehler)也說,神不可能將任何事物看作與其實際情況不同;神不可能將一個不義的人看作義人,或宣告他為義。在這些作者所指的意義上,上述說法皆為真理,「神的審判是照著真理的」(羅 2:2)。凡神所稱義或宣告為義的人,確實都是義人。若不先釐清「爭論的焦點」(status quæstionis),一切辯論皆屬徒勞。如前所述,希臘文 δ ί καιος(義的、公正的)一詞有兩個截然不同的含義:一是道德含義,二是法律、法庭或司法含義。有時它表達的是道德品格,有時則單純指涉與律法及公義的關係。在第一種意義上,宣告一個人為義,是指宣告他在道德上是良善的;在第二種意義上,是指宣告針對他的公義要求已得到滿足,且他有權獲得應許給義人的獎賞。當神稱不虔敬的人為義時,祂並非宣告這人是虔敬的,而是宣告他的罪已得贖,且他基於公義擁有承受永生的權利。這其中並無矛盾,也無荒謬之處。如果一個被剝奪公民權的人出現在適當的法庭上,並提出理由說明為何該剝奪令應當在公義下被撤銷,且他應被宣告有權恢復其地位、頭銜與財產,那麼法庭對他有利的判決就是一種「稱義」。這判決宣告他在法律眼中是正當的,但這並不宣告、也不影響他的道德品格。同樣地,當罪人站在神的審判台前,他能提出充分的理由,說明為何他不能被公義地定罪,以及為何他應被宣告有權承受永生。現在的問題是:「神能基於什麼根據,在這種法律或司法意義上宣告罪人為義?」我們已經證明,根據聖經一貫的用法,「稱義」是指在上述意義上宣告為義,這不僅僅是赦免,也不是使人內在變得公義或聖潔。我們也已證明,聖經的教義——這對良心而言是不言而喻的真理——即我們習慣性或實際的道德卓越,並非、也不可能是任何此類司法宣告的根據。那麼,根據是什麼?聖經與神的子民異口同聲地回答:「基督的義。」詞語的歧義、神學家的臆測以及誤解,或許會使許多神的子民在口頭上否認這是正確的答案,但這卻是每一位信徒心中所發出的回答。他倚靠在神面前蒙悅納,不是倚靠自己,而是倚靠基督;不是倚靠他自己是什麼或做了什麼,而是倚靠基督是什麼,以及基督為他做了什麼。
- 術語的含義
所謂「基督的義」,是指祂為滿足神公義的要求,並為祂的子民贏得罪的赦免與永生的恩賜,所成為的一切、所做的一切以及所受的一切。基督的義通常被描述為包含祂的「主動順服」與「被動順服」。從概念上講,這種區分是合乎聖經的。聖經確實教導,基督順服了律法所有的條文,並忍受了律法的刑罰;祂為祂的子民成就了這一切,以至於聖經說他們也成就了這一切。他們在祂裡面死了;他們與祂同釘十字架;祂為他們成為咒詛,使他們脫離了律法的咒詛。祂生在律法之下,為要救贖律法之下的人。我們藉著基督的身體脫離了律法。祂成為罪,好叫我們在祂裡面成為神的義。祂是律法的總結,使凡信祂的人都得著義。因著祂的順服,眾人也成為義了(羅 5:19)。根據使徒在羅馬書 5:12-21 的教導,我們在祂裡面順服,正如我們在亞當裡犯罪一樣。然而,基督的主動順服與被動順服只是同一件事的不同面向或層面。祂在受苦中順服;祂最高層次的順服是在客西馬尼園與十字架上完成的。因此,聖經並未將這種區分呈現為:基督的順服達成了一個目的,而祂的受苦則達成另一個截然不同的目的。我們藉著祂的血稱義;我們藉著祂的死與神和好;我們藉著祂的身體脫離了律法的一切要求(羅 7:4),並且藉著祂生在律法之下並代替我們順服,我們脫離了律法(加 4:1-5)。因此,同樣的果效被歸於基督的死或受苦,也歸於祂的順服,因為兩者都是祂順服或公義的形式或部分,我們正是藉此稱義。換句話說,基督的順服包含了祂為滿足律法要求所做的一切。
- 基督的義即神的義
基督的義——即信徒稱義的根據——是「神的義」。聖經之所以如此稱呼,不僅是因為這義是由神所預備並悅納的;它不僅是在神面前有效的義,更是神聖位格的義,即「神在肉身顯現」的義。神用自己的血買贖了教會(徒 20:28)。那被釘十字架的乃是榮耀的主(林前 2:8)。那本有神的形像,不以自己與神同等為強奪的,反倒順服至死,且死在十字架上(腓 2:6-8)。使徒教導說,那榮耀所發的光輝,是神本體的真像,用祂權能的命令托住萬有;那受天使敬拜的;那被稱為神的;那在起初立了大地根基,親手創造諸天的;那永恆不變的,藉著死敗壞了那掌死權的,並釋放了那些一生因怕死(即怕神的忿怒)而為奴僕的人(來 1:1-3;2:14-15)。多馬所認信並尊稱為「我的主,我的神」的那一位,正是將手探入其肋旁傷口的那一位。約翰所說他親眼看見、親手摸過的,他宣告那正是真神與永生。人死時,人格所在的靈魂並不會死亡,然而正是靈魂賦予了人尊嚴,並使他的生命在神與人眼中,比任何無理性受造物的生命具有不可言喻的更高價值。同樣地,當基督死時,並非祂人格所在的「神性」(永恆的道)死了。然而,道與基督人性之間的「位格合一」(hypostatic union),使得基督的義(祂的順服與受苦)確實成為了「神的義」。這就是為什麼它能在神面前為全世界的救贖產生功效的原因。這就是為什麼信徒披戴這義時,既不必懼怕死亡,也不必懼怕地獄的原因。這就是為什麼保羅敢於挑戰全宇宙,質問誰能控告神所揀選的人。